对方全责时,除了修车还能要求其他赔偿吗?


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对方被认定为全责,那么除了修车费用外,您通常是可以要求其他合理赔偿的。 首先,我们来说说财产损失方面。如果您的车辆上有一些附属物品在事故中损坏了,比如车载导航、行车记录仪等,对方也需要对这些物品的损失进行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也就是说,这些附属物品的赔偿金额会按照它们在损坏时的市场价值来确定。 其次,关于代步费用。在车辆维修期间,您因为无法使用自己的车辆,可能需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打车或者租车来满足日常出行需求。这些因为事故产生的额外交通费用,对方也是应当赔偿的。不过,您需要保留好相关的票据,比如打车发票、租车合同和费用明细等,以此来证明这些费用的实际发生。 再者,误工费。如果事故导致您受伤,需要就医治疗或者在家休养,从而耽误了工作,那么您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误工费。误工费的计算通常是根据您的收入状况和误工时间来确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另外,如果您的车辆是用于运营的,比如出租车、货车等,在维修期间无法正常运营,会导致您产生停运损失。对于这部分损失,对方同样需要进行赔偿。停运损失的计算一般是根据您的运营收入和停运时间来确定的。 总之,在对方全责的情况下,您有权要求合理的除修车费用之外的其他赔偿,但要注意保留好相关的证据,以便在索赔时能够顺利实现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