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在职期间能否追讨六年前的加班费?
我现在还在职,突然想起六年前加班的事,当时公司没给加班费。现在我想追讨这笔钱,不知道从法律上来说行不行,也不清楚要怎么做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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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个人在职期间是否可以追讨六年前的加班费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从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里的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所以在职期间追讨加班费不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就一定能成功追讨到六年前的加班费。因为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还存在一个举证责任的问题。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这就意味着,用人单位有义务保存两年内的工资支付记录。对于两年以上的工资支付情况,用人单位一般没有强制保存的义务。所以,如果劳动者要追讨六年前的加班费,对于这部分时间的加班费支付情况,劳动者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能够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比如加班的考勤记录、加班申请单、工作邮件等,证明自己在六年前存在加班事实且用人单位未支付加班费,那么劳动者追讨这部分加班费就有了有力的依据。但要是劳动者无法提供相关证据,那么追讨六年前加班费的诉求就可能得不到支持。综上所述,个人在职期间从法律规定上可以尝试追讨六年前的加班费,但最终能否成功追讨,关键在于劳动者是否能够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因此,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保留好与加班相关的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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