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交了罚金后发票能在地税处理吗?
我公司交了一笔罚金,拿到了相关发票,不清楚这个发票能不能在地税进行处理,也不知道地税对于这种罚金发票有啥规定,想了解下具体情况,看看能不能在地税那边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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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相关概念。罚金一般是指司法机关强制犯罪分子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在公司经营场景中,这里所说的罚金可能更准确地表述为罚款,比如因违反相关行政规定而被行政机关处以的罚款。 从税务处理的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也就是说,公司支付的罚金、罚款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是不能扣除的。 对于发票在地税的处理问题,地税主要负责征收一些地方税种等相关税务事项。通常情况下,企业拿到的罚金发票,不能作为可以在税前扣除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凭证在地税进行相应操作。因为企业所得税法明确禁止将这类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使公司有相关的罚金发票,在进行地税申报等税务处理时,也不能将该罚金对应的金额用于抵减应纳税所得额。所以,从税收规定上来说,公司交了罚金后的发票,不能按照正常可扣除费用的发票那样在地税进行有利于减少纳税额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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