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否与已有工作单位的人签订劳动合同?
我现在有一份工作,但是又有另一家公司想和我签劳动合同。我不知道这种情况下,那家公司能不能和我签合同,这么做合不合法,会不会有什么法律风险,我很担心后续会有麻烦,所以想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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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公司能否与已有工作单位的人签订劳动合同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两方面来分析。 首先,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明确禁止公司与已有工作单位的人签订劳动合同。不过,该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如果新公司在明知劳动者与原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合同,并且因此给原单位带来了损失,新公司和劳动者要一起对原单位的损失负责。 其次,对于劳动者自身而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同时在两家单位工作,对本职工作产生了严重影响,或者原单位发现后要求改正,而劳动者不改正,原单位有权利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在实际情况中,公司在招聘时通常会要求求职者提供离职证明,以确保求职者已经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这是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和纠纷。如果公司没有要求提供离职证明就与已有工作单位的人签订了劳动合同,一旦出现问题,公司可能会陷入法律纠纷中。 综上所述,虽然法律没有绝对禁止公司与已有工作单位的人签订劳动合同,但无论是公司还是劳动者,都需要谨慎对待。公司在招聘时应严格审查求职者的劳动关系情况,劳动者也应遵守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避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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