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竞争性磋商能否进行邀标?

我正在参与一个项目,这个项目采用的是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我不太清楚在这种竞争性磋商的情况下,能不能进行邀标。我想知道从法律规定上来说,这样做是否被允许,会有什么样的影响,希望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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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竞争性磋商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回答竞争性磋商能否邀标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竞争性磋商和邀标的概念。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邀标则是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对于邀请特定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是有相关规定的。该办法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也就是说,在竞争性磋商中,是可以以特定的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的,这种邀请和邀标有相似之处,但本质上是为了在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范围内开展竞争性磋商活动。所以从这个角度讲,竞争性磋商可以以符合规定的“邀请”方式来确定参与的供应商。 不过,这里的“邀请”和传统意义上的邀标是不同的。邀标一般是针对特定项目,招标人主动邀请特定供应商投标,范围相对较窄且更具指向性。而竞争性磋商中的邀请是为了保证有足够数量且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更强调程序的公正性和竞争性。同时,无论是哪种邀请方式,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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