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工程质保金可以不收吗?

我是做工程的,在和甲方谈项目的时候,提到了工程质保金。我不太想收这笔钱,怕后续有麻烦,但又不确定能不能不收。想问下从法律角度看,工程质保金可以选择不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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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工程质保金是否可以不收,需要从不同层面来看。工程质保金是指为落实项目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建设单位(业主)与施工企业在项目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施工企业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出现的缺陷(即项目工程建设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维修的资金。 从合同自治原则来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如果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收取工程质保金,那么这种约定是合法有效的,此时工程质保金可以不收。 然而,从保障工程质量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来看,国家有相关的政策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该办法虽然没有强制要求必须收取质保金,但目的是为了确保工程质量,一旦工程出现质量问题,质保金可以作为维修的资金来源。所以,如果双方没有约定不收取质保金,按照一般的工程管理规范和行业习惯,通常是要收取工程质保金的。 综上所述,工程质保金在双方协商一致且合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可以不收,但需要考虑其背后的工程质量保障和公共利益维护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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