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与违约金责任二者能否并存?


在探讨解除合同与违约金责任能否并存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这两个概念。 解除合同,简单来说,就是让合同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不用再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义务。打个比方,你和别人签了一个买东西的合同,后来因为某些原因,双方或者一方决定不再继续买卖了,这时候就可以解除合同。 违约金责任则是指,当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需要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赔偿。比如,合同约定一方要在某个时间交货,结果没按时交,那么违约的这一方就可能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这里的“赔偿损失”其实就包含了违约金这种形式。也就是说,虽然合同解除了,但并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举个例子,甲和乙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一年,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需支付违约金一万元。后来甲因为自身原因提前解除了合同,这就构成了违约。此时,乙虽然同意解除合同,但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乙仍然有权要求甲支付一万元的违约金。 不过,在实际情况中,违约金的数额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如果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综上所述,解除合同与违约金责任通常是可以并存的。只要合同中有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并且一方存在违约行为,那么在解除合同后,守约方依然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但具体的数额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