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缔约过失责任可以和违约责任并用吗?

我之前和别人签合同,在签约过程对方有违背诚信的行为,后来履行合同的时候对方又违约了。我就想问问,这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能一起要求对方承担吗?不太清楚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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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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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是否可以并用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这两个法律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简单来说,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主要保护的是当事人在合同订立阶段基于合理信赖而遭受的损失。比如,甲和乙商谈合作事宜,甲为了促成合作投入了大量时间和费用做前期准备,但乙突然无故终止商谈,给甲造成了损失,这时乙可能就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违约责任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也就是在合同生效后,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去履行自己的义务,就要对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例如,甲和乙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在某一日期向乙交付货物,但甲到期未交付,甲就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有着不同的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而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履行阶段。从法律原理和司法实践来看,这两种责任通常是不能并用的。因为一个行为要么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适用缔约过失责任;要么发生在合同履行阶段,适用违约责任。如果允许并用,可能会导致对违约方的过度惩罚,不符合公平原则。所以,在一般情况下,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不能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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