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六十条内容是什么?
我前段时间遭遇了交通事故,现在正在处理相关事宜。听说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六十条很重要,可我不太清楚具体内容。想了解下这条规定到底说了啥,对我处理事故会有哪些影响,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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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明确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相关内容。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它说明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分责任的依据,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这里所说的“作用”,可以理解为当事人的行为在导致事故发生过程中起到的推动或者促成的效果;“过错的严重程度”则是看当事人违反交通规则等行为的恶劣程度。 其次,它对责任划分的情形进行了分类。第一种情形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比如一方闯红灯、酒驾等明显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导致事故,那他就要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种情形是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举个例子,如果一辆车超速行驶,另一辆车变更车道时未按规定让行,双方都有过错,那就需要根据他们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大小来划分主次责任或者同等责任。 第三种情形是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例如因为突然的自然灾害,如道路塌陷导致车辆失控碰撞,这种情况大家都没有过错,就都不用承担责任。 第四种情形是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比如有人故意撞车碰瓷,那么被撞的一方肯定是没有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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