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第六十七条具体内容是什么?
我最近遇到一起交通事故,现场情况比较复杂,事实不太清楚,责任也难以判定。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相关规定该怎么处理,所以想了解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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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在事故事实和成因难以确定的情况下,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理方式。出具事故证明,可以让当事人清楚了解已知的事故信息,同时明确其享有的权利和期限,以便其后续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例如,在一些事故现场遭到破坏、没有目击证人等导致事实无法查清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会依据此条规定进行处理。 在实际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这一规定保障了处理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即使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也能为当事人提供一个明确的处理方向,引导他们通过复核、调解或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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