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在哪些情形下处理时不适用简易程序?
我最近遭遇了一起交通事故,现在涉及到处理程序的问题。我想了解清楚具体哪些情况下不能用简易程序来处理,这样我心里也有个底,能更好地应对后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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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交通事故时,以下情形不适用简易程序: 首先,当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且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导致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时,不适用简易程序。比如,事故现场没有监控,当事人也没能保留相关证据,后来现场又遭到破坏,交警难以查明事实,这种情况下就不能用简易程序。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该条款强调了在能够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且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事故,才可以自行协商或按简易程序处理。 其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时,也不适用简易程序。例如,一方认为是对方闯红灯导致事故,另一方却认为是对方超速引起的,双方对事故责任认定存在分歧。 再者,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情况。有的当事人可能对认定结果不满意,或者出于其他原因,不愿意在认定书上签字,此时就不能采用简易程序。 另外,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同样不适用简易程序。比如当事人觉得交警调解可能不公平,或者希望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情况,比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在3万元以上的;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等,这些情形一般也不适用简易程序。 如果出现上述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之一,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及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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