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是如何规定的?
我前段时间遭遇了一起道路事故,现在涉及到事故处理的流程问题。我听说《道路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很关键,但不清楚具体内容是什么。想了解这条规定到底是怎么说的,对我处理这起事故有什么影响。
展开


《道路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主要涉及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时的复核相关内容。 首先来解释一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这个概念。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会根据现场勘查、调查等情况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来确定事故中各方的责任。但有时候,当事人可能觉得这个认定结果不太合理,比如认为自己在事故中的责任划分过重,或者对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有不同意见等。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依据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复核。 该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这里要注意,必须是书面申请,而且要在规定的三日时间内提出,这个三日是自然日,不是工作日。如果超过了这个时间,就不能再申请复核了。 另外,如果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也就是说,当事人申请复核后,复核结果出来了,就不能再次就同一事故以相同理由申请复核了。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事故处理的效率和公正性,避免当事人反复申请复核导致事故处理久拖不决。同时,也给了当事人一个对事故认定表达异议的合理途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道路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为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结果有异议时提供了救济途径,明确了申请复核的时间、方式和次数限制等重要内容。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