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交通事故若干问题司法解释有哪些最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是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重要依据。 首先是关于责任主体的认定。如果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存在以下情况,要认定其有过错并担责: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事故原因之一;知道驾驶人没驾驶资格;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药或患病不能开车等。这就是说,如果车主明明知道车有问题还让人开,出了事就要负责。 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 其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损害,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比如有人私自开走你的车出了事,开车的人要负责赔偿。 再者,挂靠机动车发生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举例,某运输公司允许个体司机挂靠,司机开车出事故,运输公司和司机都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依据的是该解释第三条规定。 另外,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事故,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拼装车及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所有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套牌机动车出事故,套牌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驾校学员在培训中出事故,驾校要负责;机动车试乘出事故,提供试乘服务者担责,试乘人有过错则减轻其责任。道路管理者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致事故要担责;在道路上堆放物品等妨碍通行导致事故,行为人担责;建设施工单位因施工导致事故也要担责。 相关概念: 连带责任:简单说就是两个或多个责任人,都有义务对受害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受害人可以找其中任何一个人或所有人要求赔偿。比如挂靠车出事故,被挂靠人和挂靠人都有义务赔偿,受害人可以只找被挂靠人,也可以找挂靠人,也可以一起找。 赔偿责任:就是因为自己的行为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受损,要承担的经济赔偿义务。例如司机开车撞了人,就要对伤者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等进行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