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有哪些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是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规定。 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首先是报警和受理环节。根据规定,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依据该规定第16条,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的,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记录相关内容。 接着是现场处置和调查。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进行现场处置工作,包括组织抢救受伤人员、查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控制肇事嫌疑人等。同时,要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及时提取、采集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等。规定第32条明确,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开展调查工作。 然后是检验、鉴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该规定第49条对此有详细说明。 之后是认定与复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规定第62条和第71条分别对认定和复核进行了规定。 最后是处罚执行和损害赔偿调解等环节。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规定第92条和第86条分别涉及处罚和调解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