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与妻子离婚后,债权人能否要求债务人妻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探讨债务人与妻子离婚后,债权人是否可以要求债务人妻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个问题时,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债务性质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通俗来讲,就是夫妻一起为了家庭过日子或者一起做生意等产生的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那么,当债务人与妻子离婚后,如果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要求债务人的妻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比如,债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借的,或者虽然只有一方签字,但借款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销,像购买生活用品、支付孩子学费等,这种情况下即使离婚了,妻子也有偿还的义务。 然而,如果该债务是债务人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并且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一般情况下债务人的妻子就不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例如,债务人自己在外赌博欠下的债务,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债权人认为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债务人妻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通常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债权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债务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条件。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和判决。 总之,债权人能否要求债务人妻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键在于判断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且要遵循法定的程序和举证规则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