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是否可以选择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中的一人进行起诉?
我是债权人,有个债务有几个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现在我只想起诉其中一个保证人来追回欠款,不知道在法律上是否可行。我不太清楚相关规定,想了解一下自己有没有这个权利去选择起诉哪一个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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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债权人能否选择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中一人起诉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按份共同保证的概念。按份共同保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按照约定的份额,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的不同处理方式。 对于按份共同保证而言,每个保证人仅在自己约定的份额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各个保证人的责任是相互独立的,彼此之间没有连带关系。所以,债权人只能要求各个保证人在其保证份额内承担责任。当债权人仅起诉其中一个按份共同保证人时,从法律上来说,法院只会支持其在该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份额范围内的诉讼请求。 如果债权人想要通过起诉来实现自己的全部债权,而该债务是按份共同保证,那么债权人通常需要将所有保证人都列为被告,才能确保在各个保证人的保证份额范围内实现全部债权。不过,如果债权人只起诉部分保证人,放弃对其他保证人的诉讼请求,这也是债权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但这可能会导致其无法完全实现全部债权。 综上所述,债权人可以选择起诉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中的一人,但只能就该保证人的保证份额主张权利。为了最大程度地保障自己的债权,债权人需要综合考虑各个保证人的情况以及保证份额,合理选择起诉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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