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没验伤没立案之前和解能撤案吗?
我遇到了一起可能涉及刑事案件的事情,目前还没进行验伤,也没有立案,双方打算和解。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能不能撤销案件呢?心里一直没底,希望懂法律的朋友能给我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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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没验伤且没立案之前,和解之后能否撤案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白刑事案件分为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刑事案件。简单来说,就是自己去法院告对方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所以,对于自诉案件,如果双方和解了,当事人是可以决定撤案的。比如一些轻微的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在没验伤没立案之前和解,自诉人就可以向法院撤回起诉。 而公诉案件则是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这类案件通常是比较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即便在没验伤没立案之前双方和解了,也不能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撤案。因为公诉案件侵害的不仅仅是被害人的个人权益,更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就是说,只有符合这些法定情形时,才会撤案,和解并不属于法定撤案情形。不过,双方和解的情况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比如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即使双方和解了,但如果达到了轻伤以上的伤害程度,一般还是会继续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但在量刑时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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