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行政处罚后是否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后,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的概念。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的制裁,比如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而刑事责任则是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刑罚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主刑,以及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附加刑。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这表明,当违法行为达到犯罪的程度时,不能仅仅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在实际情况中,如果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并不知晓该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之后发现该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那么司法机关依然可以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例如,一些经济领域的违法行为,在初期可能表现为一般的行政违法,行政机关会给予行政处罚,但随着调查的深入,发现其行为已经达到了犯罪的标准,就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即使行政机关已经作出了行政处罚,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已经执行的行政处罚可以折抵相应刑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综上所述,作出行政处罚后并不意味着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该违法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当达到犯罪标准时,司法机关有权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已经执行的行政处罚可以依法折抵相应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