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了哪些证据才可以进行留置?
我在工作中遇到一个涉及调查的情况,现在想对相关人员采取留置措施,但不清楚需要掌握什么样的证据才行。不知道是要直接能定罪的证据,还是一些初步的线索证据就行。我很想弄明白这个界限,免得操作不当带来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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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是在监察工作中常用的一种措施,它限制了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所以对证据的要求是比较严格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可能逃跑、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这里的“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意味着不能仅仅是一些模糊的线索或者传言,而是要有一定的事实依据和相关证据支撑。比如,有证人的明确证言,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贪污行为;或者有书面的文件、账目等资料,显示其在职务活动中有失职渎职的迹象。这些证据要能够初步证明被调查人存在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留置措施是一种比较严肃的手段,监察机关在决定采取留置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不仅要看证据情况,还要结合案件的性质、影响等。同时,在留置过程中,也要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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