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是否以立案为前提?
我想弄清楚在法律程序里,留置这个措施需不需要以立案作为前提条件。我不太懂这里面的法律逻辑,不知道是先立案才能留置,还是在某些情况下没立案也能留置,希望有人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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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是否以立案为前提需要依据不同的法律场景和规定来判断。在监察法的相关规定里,留置是一项重要的调查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在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后,可以采取留置措施。并且,一般情况下是在立案之后才可以实施留置。 这是因为立案意味着监察机关已经对相关线索进行了初步的核查,掌握了一定的证据,认为存在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事实,需要进一步调查。而留置措施对当事人的人身自由进行了限制,所以需要更为严格的程序保障。立案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环,它是启动正式调查程序的标志,为后续的留置等调查措施提供合法性基础。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也有特殊情况。有时可能会出现紧急情况,需要及时控制被调查人以防止证据毁灭、串供等情况发生。但这种紧急情况通常也会在事后尽快完善立案等相关手续,以保证整个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所以总体来说,通常是先立案再留置,但特殊情况下可能会有先后顺序的灵活调整,但最终都要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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