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是否意味着已经掌握了证据?
我遇到个事儿,听说有人被留置了。我就特别好奇,留置这个人是不是就说明相关部门已经掌握了他的违法犯罪证据呢?是只要留置就肯定有证据,还是存在其他情况呢?我想弄明白这里面证据和留置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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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是一种由监察机关采取的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自由的措施。从法律规定来看,留置并不意味着必然已经掌握了完整确凿的证据,但一定是有了相应的初步证据或线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这表明,采取留置措施,监察机关是要掌握“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的。 不过,这里的“部分证据”不一定是足以定罪的完整证据链。留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一种调查手段,在留置期间,监察机关会继续深入调查,收集更多证据,以查明全部事实真相。所以,留置说明有了初步证据,但最终是否能以违法犯罪论处,还需要进一步的调查和证据的完善。这也体现了法律在保障调查顺利进行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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