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我家里人牵扯进一个案子,现在案子到了检察院。我担心家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想了解下在什么情况下检察院不会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心里也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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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追究刑事责任,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某些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决定不进行刑事追诉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第一种情形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这意味着虽然行为存在,但从法律角度看,其危害程度未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比如两个人因为小事发生推搡,其中一方受了点皮外伤,这种情况就可能因为情节显著轻微,不被认定为犯罪。 第二种情形是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追诉时效是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这个期限,一般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例如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五年就不再追诉。这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性,避免对陈年旧案无休止地追究。 第三种情形是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是国家对特定的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的执行。当国家发布特赦令后,被特赦的犯罪分子就不再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种情形是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是指只有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司法机关才予以处理的犯罪。比如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如果被害人没有向法院提出控告,或者在诉讼过程中撤回了控告,检察院就不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种情形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因为刑事责任具有人身专属性,犯罪主体已经死亡,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就失去了实际意义。 第六种情形是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为其他法律的特殊规定预留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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