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否可以构成累犯?

我之前因为破坏交通设施罪被判过刑,现在又因为同样的罪名被抓了。我想知道,就破坏交通设施罪这种情况,能不能构成累犯啊?我不太懂法律,就怕这次会因为累犯判得更重,想了解下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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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坏交通设施罪
  • #累犯构成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要判断破坏交通设施罪是否可以构成累犯,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破坏交通设施罪和累犯。破坏交通设施罪,简单来说,就是故意去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让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这些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就算还没造成严重后果,也会构成这个罪。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对这种行为做了明确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接下来看看什么是累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这就要求前后两个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而且前后两个罪都要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同时后罪发生的时间要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之内。特别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六条。 那么回到破坏交通设施罪是否能构成累犯的问题。如果一个人之前因为破坏交通设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五年内,又故意犯了一个同样应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破坏交通设施罪,那就符合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就构成累犯了。要是这个人之前犯的破坏交通设施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犯罪性质,符合特别累犯中相关犯罪类型的情况(虽然破坏交通设施罪不属于特别累犯明确列举的三类犯罪,但如果存在关联情况),也可能构成特别累犯。所以,破坏交通设施罪是可以构成累犯的,具体要根据犯罪人的实际犯罪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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