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可以假释吗?


死缓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假释的。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死缓和假释这两个概念。死缓,全称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它是我国特有的刑罚执行制度。简单来说,对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但又不必立即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会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在这两年的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而假释呢,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关于死缓能否假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第八十一条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不过,对于被判处死缓的其他犯罪分子,如果他们在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假释的条件,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且已经执行了一定的刑期(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是可以假释的。 所以,一般情况下,非限制减刑的死缓犯在满足上述假释条件时,是有可能获得假释的;但对于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由于其刑罚执行的特殊性和严格性,获得假释的难度会更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