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上的债务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


在探讨离婚协议书上的债务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不同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白离婚协议书的性质。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事项达成的约定,它是基于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在夫妻之间具有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夫妻双方都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来履行各自的义务。比如,甲和乙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甲承担A债务,乙承担B债务,那么在甲和乙之间,就应当按照这个约定来处理债务问题。 然而,对于债权人而言,情况就有所不同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意味着,夫妻之间关于债务的约定,通常不能直接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偿还全部债务。因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债权人在债权形成时,通常是基于对夫妻双方整体信用的信赖,而不是基于夫妻之间内部的债务约定。 举个例子,如果丙和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戊借了一笔钱用于家庭经营,后来丙和丁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该债务由丙承担。但戊作为债权人,仍然可以要求丁偿还这笔债务。丁不能以离婚协议中约定债务由丙承担为由拒绝向戊偿还债务。不过,丁在向戊偿还债务后,有权依据离婚协议向丙进行追偿。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离婚协议书上的债务约定可能会对债权人产生影响呢?如果债权人在债权形成时,就知道夫妻之间关于债务的约定,并且明确表示同意按照该约定来行使债权,那么这种情况下,离婚协议书上的债务约定就可以对抗债权人。但这种情况在实践中比较少见,因为债权人通常更倾向于保障自己的债权能够得到充分的实现。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书上的债务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但夫妻一方在承担了超出自己约定份额的债务后,可以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