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保证期间权利产生的规范和权利妨碍因素是怎样的?

我给别人做了担保,现在不太清楚保证期间的相关规定。想了解在保证期间,我的权利是依据什么规范产生的,又有哪些因素会妨碍我的这些权利,这些规定对我实际会有什么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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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是指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也就是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段。在这个期间内,债权人需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否则保证人可能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首先,我们来看看保证期间权利产生的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这意味着,当债权人与保证人有关于保证期间的有效约定时,按照约定来确定保证期间;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就按照法律规定的六个月来计算。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就是保证期间权利产生的基本规范。 接着,说说权利妨碍因素。《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有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或者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有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就会因为这些行为的缺失而被免除,这就是典型的权利妨碍因素。此外,如果在保证期间内,主合同内容发生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且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这也可能会对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产生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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