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年前事实婚姻未补办手续会怎样?


首先来说,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这里的结婚实质要件,通俗讲就是双方都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不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也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且都是单身状态,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 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即便未补办手续,在法律上也是被认可为事实婚姻的。但没补办手续也存在一些法律风险和不确定性。比如在财产分割方面,如果日后涉及财产纠纷,因为没有明确的结婚登记手续,财产该如何分配可能缺乏清晰的法律依据,处理起来就比较复杂。在子女抚养问题上,万一出现争议,确定抚养权和抚养费等问题时,也可能会遇到麻烦。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处理这类未补办手续的事实婚姻案件时,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决。比如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财产的来源情况、子女的抚养现状等,以此做出合理的判决。 要是后续双方想明确婚姻关系,或者解决相关法律问题,补办结婚手续是比较稳妥的做法。补办后,婚姻关系就能得到法律明确的保护,很多潜在的法律纠纷也可以避免。 相关法律依据是《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相关概念: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办理结婚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形成的男女两性关系。 结婚实质要件:包括达到法定婚龄、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双方均无配偶等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