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没有约定保证期限的,如何确定担保期限?

我给别人做了担保,当时合同里没说保证期限的事儿。现在债权人来找我要钱,我也不知道这担保期限咋算。我就想了解下,在没约定保证期限的情况下,法律上是怎么确定担保期限的,我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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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担保行为中,保证期限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它关乎着保证人是否需要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当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限时,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来确定担保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这意味着,如果在担保合同中没有对保证期限作出约定,那么保证期间就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到期那一天开始计算,往后推六个月。 例如,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丙为甲的借款提供担保,但担保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期限。一年借款期限届满后,从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六个月的保证期间。在这六个月内,债权人乙有权要求保证人丙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乙在这六个月内没有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丙的保证责任就依法免除。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在这种情况下,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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