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纠纷是否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是有可能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下面为您详细解释相关法律概念和依据。 首先,我们要明白第三人在法律中的定义。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起诉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简单来说,就是他觉得原被告争议的东西他也有份,所以要加入诉讼来主张自己的权利。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如果债务人对离婚双方争议的财产有独立的请求权,例如债务人主张该财产是用于偿还其债务的,那么他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如果债务人虽然对争议财产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影响到他的债权实现,比如离婚双方对财产的分割方式可能影响债务人能否顺利收回债权,那么债务人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所以,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是否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债务人是否符合第三人的条件。如果符合,无论是债务人自己申请,还是法院依职权通知,都有可能让债务人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到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