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债权人有选择权,债务人是否也有选择权?

我在和别人的债务关系中,听说债权人有选择权,比如选择实现债权的方式等。我是债务人,不太清楚我在这个债务关系里有没有选择权,比如选择偿还债务的方式之类的,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角度,债务人到底有没有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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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选择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债务关系中,债务人在一定情况下是有选择权的。选择权其实是一种在多个给付标的中选择其一履行债务的权利。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选择之债作出了相关规定。选择之债就是存在多个标的的债,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从中选择一个来履行。例如,当合同约定债务人可以以交付货物或者提供劳务来履行债务时,这就属于选择之债。 对于债务人的选择权,《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规定,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如果债务存在多种履行方式可供选择,债务人是拥有选择权的。不过,如果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在合同里有其他约定,又或者按照交易习惯有不同的安排,那就得按照这些特殊情况来处理。 同时,《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六条还规定了选择权的行使方式和转移。如果债务人有选择权,应当及时行使,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选择权会转移至对方。比如债权人催告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选择履行方式,债务人逾期未选,那么选择权就可能转移给债权人。所以,债务人在拥有选择权时,要关注权利行使的期限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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