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是否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我是一名债务人,现在遇到了一些情况,导致我难以履行债务。比如债权人下落不明,我找不到人还钱。我想问问,在这种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我能不能把标的物提存呢?提存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和走什么流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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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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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是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接下来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要明白提存是个什么概念。提存其实就是指债务人把难以交付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保存,以此来消灭债务的一种制度。打个比方,你欠别人钱,但找不到对方还钱,这时候你就可以把钱交给提存机关,这样你的债务就算履行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按照约定交货时,买方却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货物,此时卖方就可以将货物提存。再比如,你借了朋友一笔钱,朋友突然下落不明,你无法还钱,这种情况下你也可以考虑提存。 如果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像新鲜水果这种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就不适于长期提存,债务人可以将其变卖后提存价款。 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也就是说,从提存那一刻起,债务人的债务就相当于履行了。 提存之后,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并且,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不过,如果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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