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扣过的发票可以商量作废吗?
我公司之前有一张发票已经抵扣了税款,现在和合作方沟通,想把这张发票作废,不知道能不能双方商 量好就直接作废,不清楚这里面有什么法律规定,所以想问问这种情况可以商量作废吗?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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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发票作废和抵扣的概念。发票作废是指在开具发票后,因为一些原因(比如销售退回、开票错误等),把已经开具的发票标记为无效。而发票抵扣,是指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用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来抵减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抵扣过的发票通常是不可以随意商量作废的。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这里所说的作废条件包括: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但如果发票已经被抵扣,就意味着购买方已经进行了认证并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使用了这张发票的进项税额,这种情况下已经不符合上述的作废条件。如果随意将抵扣过的发票作废,会造成税务数据的混乱,导致少缴或者多缴税款的情况发生,这是违反税收征管法规的行为。
若出现需要调整已抵扣发票的情况,正确的做法是通过开具红字发票来处理。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 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这样做可以保证税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合规性,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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