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仲裁时效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了几年,最近发现公司之前有一些侵犯我权益的情况,比如少发了部分提成。我现在想通过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权益,但又担心时间太久了不行。想了解下在法律上,关于劳动关系仲裁时效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我这种情况还能申请仲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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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仲裁时效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有效期限。 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这一年的时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开始计算。简单来说,如果你的权益被侵害了,从你发现或者应该发现这个事情的时候起,一年内要去申请仲裁 。 法律依据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是因为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一旦劳动关系终止了,那劳动者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 另外,仲裁时效还可能出现中断和中止的情况。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比如你向公司提出过要补足少发的工资,这就可能导致仲裁时效中断,重新计算一年时间。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例如因为发生自然灾害,你没办法在时效内申请仲裁,等灾害结束,时效接着计算。 相关概念: 仲裁时效中断: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仲裁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仲裁时效期间。 仲裁时效中止: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中的某一阶段,因发生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仲裁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仲裁时效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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