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定金罚则与违约金能否同时适用?
我和别人签了合同,合同里既约定了定金,又约定了违约金。现在对方违约了,我想知道能不能既让他适用定金罚则,又让他支付违约金,这样在经济上我能多挽回点损失,想了解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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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民法典》中定金罚则与违约金能否同时适用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分别了解一下定金罚则和违约金的概念。定金罚则是指在合同中,支付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合同约定,就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合同约定,就要双倍返还定金。违约金则是合同双方事先约定好的,当一方违约时需要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这就意味着,在合同同时约定了定金和违约金的情况下,当一方出现违约行为时,另一方只能在定金罚则和违约金之间选择其一适用,而不能同时主张。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违约方承担过重的责任。因为定金罚则和违约金都具有惩罚违约方和补偿守约方损失的作用,如果允许同时适用,可能会导致违约方的责任超出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有失公平。 例如,在一个买卖合同中,买家支付了定金,合同中也约定了违约金。如果卖家违约,买家可以根据自身的利益考虑,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方式。如果适用定金罚则能获得更多的赔偿,买家就可以要求卖家双倍返还定金;如果违约金的数额更高,买家则可以选择让卖家支付违约金。但无论如何,买家不能既要求卖家双倍返还定金,又要求卖家支付违约金。 综上所述,在《民法典》框架下,定金罚则与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守约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权衡利弊后做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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