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派遣员工换用工单位能否另行约定试用期?
我是一名被派遣员工,最近公司要把我换到另一个用工单位。我想知道,到了新的用工单位,他们能不能再和我约定一次试用期啊?我担心这会影响我的权益,所以想了解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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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被派遣员工换用工单位能否另行约定试用期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白试用期的概念。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在这个期间,用人单位可以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也可以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环境、工作内容等是否符合自己的预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里的关键在于对“用人单位”的理解。对于劳务派遣这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是用工单位。 当被派遣员工更换用工单位时,从法律层面来说,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并没有发生变化。也就是说,虽然员工去了不同的用工单位工作,但与他建立劳动关系的仍然是原来的劳务派遣单位。基于“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能因为员工更换了用工单位就再次与员工约定试用期。 同时,用工单位也不能自行与被派遣员工另行约定试用期。因为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员工之间并非劳动关系,而是一种劳务使用关系。用工单位只能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使用被派遣员工,而没有权力单独为员工设定试用期。 从法律的立法目的来看,限制试用期的约定次数,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允许在员工更换用工单位时再次约定试用期,那么可能会出现用人单位通过频繁更换用工单位的方式,不断延长员工的试用期,降低员工的工资待遇,这显然违背了法律的初衷。 综上所述,被派遣员工换用工单位时,无论是劳务派遣单位还是用工单位,都不能另行约定试用期。这是法律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而做出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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