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半年以内是否可以复议?
我之前和前妻签了离婚协议,现在过去半年了,我对协议里财产分配那块不太满意,想问问在这种情况下能不能对离婚协议申请复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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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复议”这个词在离婚协议的情境中并不准确。在法律上,复议通常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重新审查的申请。而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的关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的约定,它并非行政行为,所以不存在“复议”一说。 不过,如果您对离婚协议有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也就是说,如果您是在半年内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反悔,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但法院是否会支持您的诉求,关键在于您能否证明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的情形。如果无法证明,法院很可能会驳回您的请求。如果是对离婚协议中的其他内容,比如子女抚养权等问题有异议,也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等相关诉讼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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