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协议后悔了还能推翻吗?

我和前妻签了离婚协议,办完离婚手续后,我对协议里财产分割那块后悔了。现在我就想知道,已经生效的离婚协议还能不能推翻啊?具体要满足啥条件才能推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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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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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后悔了是否能推翻,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得明白离婚协议是什么。简单来说,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自愿离婚的情况下,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所签订的书面协议。它是一种附条件生效的协议,所附条件就是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旦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并备案了离婚协议,该协议就正式生效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如果是对财产分割部分后悔了,要想推翻,必须证明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比如,一方以威胁对方生命、伤害其家人等方式强迫另一方签订不公平的财产分割协议,这种情况下,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协议。 对于离婚协议中的子女抚养部分,如果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比如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出现了严重的疾病、虐待孩子等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形,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这里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如果只是单纯因为自己事后觉得协议对自己不利而后悔,没有法定的理由和证据,是很难推翻已经生效的离婚协议的。所以,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一定要慎重考虑,确保协议内容是自己真实意愿的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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