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协议中能否约定人身抚慰金分割?

我和配偶打算协议离婚,在协商财产分割时,我觉得这些年自己在婚姻里受了不少委屈,想在离婚协议里约定对方给我一笔人身抚慰金。但不知道这样做合不合法,也不确定法律承不承认这种约定,所以来问问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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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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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离婚协议中是否可以约定人身抚慰金分割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白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人身抚慰金,通俗来讲,就是因为一方在身体或者精神上受到了伤害,另一方给予的一种经济上的补偿,目的是为了安抚受伤一方的身心。而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自愿离婚的情况下,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后所签订的书面协议。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里虽然没有明确提及人身抚慰金,但强调了双方可以就财产处理等事项进行协商。人身抚慰金本质上可以看作是一种财产性质的补偿约定。 在司法实践中,只要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并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协议就是有效的。也就是说,如果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人身抚慰金分割,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并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法院通常会认可这种约定。 比如,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遭受了另一方的家庭暴力,导致身体和精神受到伤害,在离婚时双方协商,由施暴方给予受害方一定数额的人身抚慰金,并将该约定写入离婚协议。这种情况下,该约定是合理合法的,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离婚协议中是可以约定人身抚慰金分割的。但需要注意的是,为了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在约定时应当明确人身抚慰金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具体内容,并且要确保协议的签订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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