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离婚诉讼中是否可以去民政局离婚?
我在湖北,目前已经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了,但现在我和对方又想和平解决,去民政局办理离婚,不知道在离婚诉讼期间还能不能这样操作,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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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湖北离婚诉讼中,理论上是可以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的。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要明确两个概念,即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而协议离婚则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等离婚登记材料归档保存。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在离婚诉讼进行期间,如果夫妻双方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决定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那么他们可以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后,双方就可以按照协议离婚的程序,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冷静期等相关规定仍然需要遵守。所以,在湖北离婚诉讼中,是可以去民政局离婚的,但前提是双方达成一致并向法院申请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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