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管理人费用由谁支付?
我公司申请了破产清算,现在法院指定了管理人。我不太清楚管理人在处理破产事务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该由谁来承担,是公司股东,还是其他相关方呢?希望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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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管理人费用的承担问题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破产清算管理人的概念。破产清算管理人是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处分、业务经营,以及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分配等工作的专业机构或个人。他们的职责是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公平、有序进行,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破产清算管理人费用的支付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同时,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简单来说,破产清算管理人的费用属于破产费用,一般由债务人的财产来支付。这是因为管理人的工作主要是围绕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置,目的是为了在公平的基础上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分配,以清偿债务。所以,由债务人财产承担管理人费用是合理的。 例如,在某公司破产清算案中,管理人对公司的固定资产进行评估、拍卖等工作,产生了一系列费用,这些费用就从该公司的破产财产中支出。如果公司的财产在支付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还有剩余,才会按照法定顺序对其他债权人进行清偿。 综上所述,破产清算管理人费用通常由债务人财产支付,这是符合法律规定和破产程序的内在逻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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