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后清算费用由谁承担责任?
我公司经营不善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了,现在涉及到清算费用的问题,不太清楚这笔费用到底该由谁来承担责任。是公司承担,还是股东承担,亦或是有其他规定呢?我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具体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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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清算费用是为了保证破产程序能够顺利进行而产生的必要开支。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承担破产清算费用责任的主体及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其次,关于承担主体,《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破产清算费用是由破产企业的财产来承担的。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如果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一般而言,股东不需要直接承担破产清算费用。股东在完成其出资义务后,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只要股东没有出现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就无需额外拿出自己的财产来支付清算费用。 不过,如果在破产程序中发现股东存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下,股东可能需要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清算费用等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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