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的房产是否能任意撤销?


在探讨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的房产能否任意撤销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方面进行分析。首先,我们要了解赠与合同和离婚协议的基本概念。赠与合同,简单来说,就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送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而离婚协议则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按照这个规定,如果是普通的赠与合同,在房产过户之前,赠与人一般是可以撤销赠与的。 然而,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和普通的赠与合同有所不同。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其中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条款是相互关联的。房产赠与子女往往是基于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对子女抚养安排等综合因素考虑的结果。根据相关的司法实践和法律精神,这种赠与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和人身属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意味着,离婚协议一旦生效,其中的财产赠与条款对双方是有约束力的。 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赠与人不能任意撤销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的房产。因为随意撤销赠与可能会破坏离婚协议的稳定性,损害另一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但如果存在法定的可撤销情形,比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离婚协议,那么受损害方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请求撤销该离婚协议,包括其中的房产赠与条款。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的房产不能任意撤销。除非存在法定的可撤销情形,否则夫妻双方都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房产赠与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