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可以进行财产保全吗
我最近打算离婚,但是又担心对方会在这期间偷偷转移财产,让我最后什么都分不到。所以就想问问,办理离婚的时候能不能进行财产保全呀?我主要想知道具体有哪些条件和流程,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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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离婚是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财产保全,简单来说,就是为了保证将来生效的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一些限制措施,比如查封、扣押、冻结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离婚案件里,夫妻一方是可以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相关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其中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相关诉讼程序;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五条,明确了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另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也指出,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等措施。 不过,申请离婚财产保全是有条件的:首先,需要由当事人主动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其次,要有合理的申请理由,比如担心对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等;最后,通常要提供担保,这是为了防止万一申请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能够进行赔偿 。 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后,会对情况进行审查。要是情况紧急,法院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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