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没有结婚证可以办理吗


离婚没有结婚证是否可以办理,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 如果是夫妻领取结婚证后丢失了,这种情况下是可以离婚的。 要是选择协议离婚,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带上身份证到发证的婚姻登记处(结婚窗口)查找结婚登记档案,婚姻登记部门出具查档证明,当事人双方带着户口本、身份证、查档证明和三张大两寸合影相片到当事人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部门补办结婚证,补好后,双方便可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办理离婚证;另一种方法是不需要补办结婚证,直接去民政局开具婚姻状况证明,即可办理离婚登记。 要是选择诉讼离婚,若起诉的一方结婚证丢失,起诉方可先到原结婚登记的民政局找婚姻档案或委托律师去民政局调取结婚档案,出具本人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来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然后起诉离婚的一方拿着本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起诉书到法院立案。 而如果是男女双方从未领取结婚证,情况就不同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可以诉讼离婚。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若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离婚。 相关法律依据有《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