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发现结婚证丢了能否正常判离?
我和对方在打离婚官司,现在到二审阶段了,结果发现结婚证丢了。我就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法院还能不能正常判离啊?我挺着急知道结果的,毕竟这事儿拖了挺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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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二审过程中发现结婚证丢失,这种情况并不一定会影响法院正常判离。首先我们来理解几个相关的法律概念。离婚判决主要依据的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这就好比两个人一起搭伙过日子,如果实在过不下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修复,那法律是允许分开的。而结婚证是证明夫妻关系存在的重要凭证,但不是唯一依据。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7条规定,结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在离婚诉讼中,如果结婚证丢失,法院会根据其他证据来综合判断夫妻关系。比如婚姻登记机关的结婚登记档案、单位或居委会等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关键还是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依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所以,即便结婚证丢失,只要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依然可以正常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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