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仲裁有可能增加第三人吗?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纠纷时,原本打算通过仲裁来解决。但现在情况有点复杂,涉及到了第三方。我就想知道,在经济仲裁过程中,有没有可能把这个第三方加进来一起处理呢?主要是想了解下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层面是怎么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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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经济仲裁案件通常情况下是无法追加第三人的。首先要明白,仲裁是基于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才发生的,也就是说没有仲裁协议就不会有仲裁活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里,并没有赋予仲裁庭追加第三人的权利。所以,从法律依据上看,仲裁庭追加第三人是没有法律支持的。 和民事诉讼做个对比,民事诉讼是可以追加第三人的。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认为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有权利,就可以提起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对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就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 然而仲裁不同,仲裁的一个重要特性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机构本身具有民间性,不像法院有国家强制力做后盾。仲裁庭进行仲裁的权力是来源于当事人的授权,不能强制第三方加入仲裁。而且,仲裁具有保密性,如果强令第三方参加仲裁,很可能会破坏仲裁的保密性这一特点。 不过,在仲裁裁决结果生效后,如果第三人认为该仲裁裁决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会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相关概念: 意思自治:就是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决定参与民事活动的方式、内容等。在仲裁中体现为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等。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自己有全部或部分的实体权利,从而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起诉讼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到一方当事人进行的诉讼中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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