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只能是个人吗?
我公司有个部门以部门名义挪用了一笔公款,我想知道这种情况属不属于挪用公款罪。我不确定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不是只能是个人,部门这种集体名义的算吗?想了解下法律上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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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并非只能是个人。下面为您详细阐述: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挪用公款罪的定义。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从法律条文来看,法条强调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这通常理解为个人。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单位集体决定挪用公款的情况。不过,单位本身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因为挪用公款罪是自然人犯罪,它的本质特征是个人利用职务便利将公款挪作他用,体现的是个人的非法占有和使用目的。 然而,如果是单位少数领导为了个人利益,以单位名义挪用公款,这种情况仍然按照挪用公款罪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这是因为,虽然表面上是以单位名义,但实际目的是为个人谋取私利,本质上还是个人的犯罪行为。 另外,对于以单位集体决策形式挪用公款的行为,如果是为了单位利益,一般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但可能会涉及其他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据具体情况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核心是个人,单位不能成为该罪的主体,但在判断时要结合具体行为的目的和性质等因素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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