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企业债务时职工集资款能优先受偿吗?


在企业债务处置过程中,职工集资款是否能优先受偿是许多职工关心的问题。下面我们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两方面来进行分析。 首先,职工集资款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或者扩大生产需要现金向单位职工借款而形成的负债。对于职工集资款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也就是说,在企业破产的情况下,职工集资款是参照第一顺序进行清偿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优先性。 不过,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集资款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比如属于非法集资等违法情形,那么其受偿可能会受到影响。同时,对于职工集资款中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是不予保护的。 此外,在企业非破产的债务处置中,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职工集资款具有优先受偿权。此时,职工集资款与其他普通债权一样,需要按照债务清偿的一般规则进行处理。如果企业有足够的资产来偿还债务,职工集资款可以得到偿还;但如果企业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职工集资款可能无法全额受偿。 综上所述,在企业破产时,职工集资款一般参照职工工资等具有优先受偿的地位,但要排除违法情形和高额利息部分;在企业非破产债务处置中,通常不具有法定的优先受偿权。职工遇到企业债务处置涉及集资款问题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