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恶意拖欠工资,员工能否要求经济补偿金?
我在一家单位上班,单位已经恶意拖欠我工资好几个月了,生活都快过不下去了。我想问问,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要求单位给我经济补偿金啊?我不太懂法律,希望有人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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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单位恶意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员工是有权要求经济补偿金的。下面来详细为您解释。 首先,我们要明确“恶意拖欠工资”的概念。恶意拖欠工资指的是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并且主观上存在故意不支付的恶意。比如,单位明明有支付能力,却以各种借口拖延支付员工工资。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这其中就涵盖了单位恶意拖欠工资的情况。也就是说,当单位出现恶意拖欠工资的行为时,员工可以先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单位限期支付工资。 如果单位逾期仍不支付,员工就可以要求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一般来说,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这进一步强调了单位按时支付工资的法定义务。所以,当单位恶意拖欠工资时,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金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员工可以通过与单位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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