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客观情况变化时单位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最近公司说因为一些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要单方面和我解除劳动合同。我不太懂这个,也不知道公司这么做合不合法,想了解下在客观情况变化时,单位是不是真的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什么条件和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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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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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客观情况变化时单位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概念。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指的是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比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不过,这里的客观情况不包括用人单位故意制造的借口,也不涵盖经营状况不佳而进行的经济性裁员。它强调的是那些不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变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表明,当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单位并不能直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是需要先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尝试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例如,单位因迁移导致工作地点发生变化,这时单位应该和劳动者商量,看是否可以通过调整工作岗位、工作时间或者薪酬待遇等方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只有在双方经过协商,仍然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单位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用人单位还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客观情况变化时单位并非可以随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是要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劳动者如果遇到单位以客观情况变化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要注意审查单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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